辽宁省会计人员全国平台信息采集及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国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了方便辽宁省内的会计人员通过全国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变更以及属地关系调转等业务,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概述
# 1. 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根据《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辽宁省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虽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此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暂未从事会计工作,但计划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也需进行信息采集。
# 2. 信息采集属地原则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具体而言:
- 在职会计人员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 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则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 在校学生应在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毕业后应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 3. 信息采集所需材料
信息采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1)基础信息材料
- 标准证件照片:照片须为清晰、完整的近期标准证件照,格式为JPG,大小不小于10KB,像素不低于295*413px。不允许使用模糊、遮挡面部或非正面的照片。
- 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暂未工作且不属于在校学生的非辽宁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 (2)教育经历材料
- 已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如证书丢失,可由毕业院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多张证明合并为一张图片。
- 技校学历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其他学历、学位则是指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
- 在校生需提供已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及当前在学证明(如学生证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 对于2008年以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 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则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 (3)工作经历材料
- 在职在岗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如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涉及多张证明文件时,应将其合并为一个文件上传。
二、信息变更与属地关系调转
信息变更是指会计人员因个人情况变化而需要更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属地关系调转则是指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其信息采集地点。上述业务均需通过全国平台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重要提示
请广大会计人员务必重视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未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可能会影响其后续的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相关业务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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