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证书遗失声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②2001年(含)之后取得证书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证书遗失声明书(加盖单位公章)等;
(2)单位需提供:
①单位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人受单位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补办时间
具体详见青岛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
五、其他事项
如有疑问,可通过青岛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会计管理栏目,拨打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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